法務實踐中,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較多,有些案件完全是當事人沒有注意合同中的陷阱造成的,那麽如何防範呢?本文将從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的基本含義及法定權利義務說起,談談如何防範于未然,供大家參考。
建築施工合同是指一方依約定完成建設工程,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。前者稱承包人,後者稱爲發包人。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、設計、施工合同,屬于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,因此,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别規定的,适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。
建設工程合同作爲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,除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法律屬性外,還具有以下特點:
1.建設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産,通常要涉及對土地的利用強制性規範的限制,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,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。
2.建設工程合同屬要式合同,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。
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主要條款
(一)勘察、設計合同的訂立
勘察、設計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。勘查、設計單位接到發包人的要約和計劃任務書、建設地址報告後,經雙方協商一緻而成立,通常在書面合同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。
勘察、設計如由一單位完成,可簽訂一個勘察設計合同;若由兩個不同單位承擔,則應分别訂立合同。
建設工程的設計由幾個設計單位共同進行時,建設單位可與主體工程設計人簽訂總承包合同,由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。總承包人對全部工程設計向發包人負責,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對總承包人負責并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。
(二)施工、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訂立
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已獲批準的初步設計、技術設計、施工圖和總概算等文件,就合同的内容協商一緻時,即可成立建築施工和安裝工程承包合同。
發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安裝工程發包給一個單位總承包,也可以發包給幾個單位分别承包。一個承包人總承包的,可以将承包的工程,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人,簽訂分包合同,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負責,分包人對總承包人負責并與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負連帶責任。
(三)分承包的禁止
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,對于應當由一個施工人完成的工程,總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發包給若幹個分承包人;總承包人經發包人許可,可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,但不得将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。如果違反上述法律規定,可以準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,發包人有合同解除權。
(四)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
根據合同法第274條規定,勘察、設計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(包括概算)的期限、質量要求、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。
根據合同法第275條規定,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工程範圍、建設工期、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、工程質量、工程造價、技術資料交付時間、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、撥款和結算、竣工驗收、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、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。